根据北京市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,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
(五)对烈性犬、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,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、年检、免疫、诊疗等出户的,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、束犬链,由成年人牵领
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,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,没收其犬,吊销养犬登记证:
(一)违反本规定第八条,在禁遛区遛犬的
(二)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、第二项,携犬进入公共场所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
(三)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,乘坐电梯的
(四)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、第五项,携犬出户的
(五)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,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。
评论列表 (0条)